普法E课堂33 | 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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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课堂33 | 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
分类:职场八卦 2021-12-20 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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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课堂    欢迎观看第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起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







为了推进全民普法教育

苏州人社推出“普法E课堂”

通过场景模拟向大家解读法律条文

感兴趣的小伙伴

跟着人社君继续往下看吧!


问题情境模拟

小王2019年参加工作,一直连续在A公司工作至今年6月30日,7月1日入职B公司,10月B公司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告知小王,因为他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所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小王来电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0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0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外

还有几点请大家注意

↓↓↓


注意事项

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看完以上普法内容

你是否有所收获呢~

下期不见不散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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