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起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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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哺乳期女职工是否享有哺乳假、哺乳时间,企业应该如何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
还有一点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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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
看完以上普法内容
你是否有所收获呢~
下期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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